发布日期:2022-06-22 信息来源: 浏览:499人
——轻纺市场首例以刑事手段维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傅*”品牌的商标权人傅某某授权许可,通过他人伪造“傅*”品牌的商标标识并使用到自己生产的阳光珠、5#弹布匹上,后将上述贴有“傅*”商标标识的阳光珠、5#弹布匹销售给被告人周某某,共计244匹,非法经营数额达24万余元。
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向被告人鲁某某采购的上述阳光珠、5#弹布匹系假冒“傅*”品牌商标的布匹,仍将上述布匹予以销售,共计销售230匹,销售金额255723元,另有14匹布匹尚未销售被公安机关扣押,价值16306元。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亲属代为赔偿给傅某某150万元,取得谅解;被告人周某某亲属代为赔偿给傅某某50万元,并退还25万余元货款给傅某某,取得谅解。
【诉讼情况】
该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1日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山寨货”横行市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案件,也是我区轻纺市场首例当事人以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案件。本案被侵权人傅某某的商标权常年遭受他人侵害,为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傅某某通过委托公证人员至侵权人处购买侵权商品的方式,以此固定侵权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仅及时挽回了自身损失,还使侵权人受到法律的惩处,值得为广大被侵权人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