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02 信息来源: 浏览:165人
为买地块合伙成立公司,不料却遭合伙人欺骗,公司欠下巨额债款,甚至公司已解散仍有债主追上门。这是怎么回事?
2011年,永康人施女士看中了当地某黄金地块,想着为孙子小李置办家产,便经人介绍和胡某合伙购买。根据该地块的用途,双方还合伙成立了永康某纳公司,胡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李为股东。后他们将购置的厂房连地块分为八份,各自占四份。
2016年,胡某做生意欠下巨债,于是借永康某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卖掉了属于自己的4块地皮,同时以公司为担保向外借款。但因债务数额巨大,胡某最后无力偿还玩起“失踪”,债权人纷纷起诉要求永康某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小李挂在公司名下的厂房与地块也随之被查封。
施女士一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但未得到支持。为了保住自家资产,施女士奔波筹款,最终帮胡某还清了已提起诉讼债权人的欠款。
此后,施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解散公司,并将该房地产过户到了小李名下。2018年,正当施女士与小李准备过户时却被告知,该房地产又被查封了,且已在执行阶段。这一回还是因为胡某还欠有周某320万余元借款未还,法院判决仍需永康某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这些债务是胡某假借公司名义去借贷的,我们不知情,现在公司都解散了,为什么还要我们偿还?”这次,施女士再也无力偿还,在援助律师帮助下向永康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存在胡某恶意设立公司担保转嫁债务的可能性。经深入调查,查明周某与胡某原本是亲家,双方银行转账往来频繁,胡某出具的借条落款时间在法院判决永康某纳公司解散之后,且胡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外借款未经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另外,周某在接受永康某纳公司担保时,未对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应认定其并非善意第三人。据此,永康某纳公司的担保应认定为无效,属于施女士一家的地块不应被查封。
2020年11月,永康市检察院向金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21年3月,金华中院指令永康法院再审本案。永康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决,并驳回周某要求永康某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此后,周某又提起上诉,近日被金华中院驳回。拿着法院判决书,施女士一家如释重负。